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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考勤及

请销假制度(试行)

编辑:wjadmin 发布时间:2024-07-12 14:48 信息来源:海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:次 字号:【默认大中小】


 

为了严肃工作纪律,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规范机关正常工作秩序,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,根据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批转海北州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》要求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考勤

1.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参加考勤,坚持机关上下班制度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脱岗、擅离职守。

2.考勤严格按照全州统一的上下班时间执行,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的视为迟到,提前10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。

3.上班时间必须服从安排,坚守岗位,尽职工作,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不玩电脑游戏、不会客、不办私事或随意外出,有事外出必须向领导请假。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。

4.严格遵守考勤和上班签到制度。原则上实行先签到再公出,由本人负责签到,不准代签。若因开会、下乡、出差或办理领导交办事项不能签到的,必须提前或在事后补签,并且说明原因,否则记为旷工。

二、请销假

1.委领导班子成员或县级领导干部请假应报委主要负责人同意(县级干部外出还须按州委、政府及州委组织部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)。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,由分管领导批准,请假2天或以上的,报经分管领导后,由委主要领导批准。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,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,由分管领导批准,请假3天以上的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。假期届满返回后向批准请假的领导进行销假。

2.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,按管理权限审批后,送委办公室备案。如因事、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审批请假的,按照权限,可以通过电话先征得相关领导同意,并告知办公室,事后按上述要求补办请假手续并进行销假。

3.委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(须盖有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)。请假视时间长短,办好工作交接手续,假期结束后,须及时返回工作岗位,并向审批领导销假。

4.年休假、探亲假、产假、哺乳假、婚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,应事先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延长,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。 

5.请假未经批准,擅自离开的,一律按旷工处理,期间造成的责任事故或其他影响的,由当事人负全责。

6.工作人员因病、因私请假当年累计超过1个月工作日的,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。工作人员因事、因病请假累计天数应先从个人当年休假总天数中抵扣,全数抵扣后再按事、病假相关规定执行。病、私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、省州有关规定执行。国家法定休假日,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。

本制度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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